
本报讯(记者 李涛 通讯员 王雨雅)11月13日,岳塘区法院对一起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作出宣判,在严格依法惩治滥用信用卡行为的同时,也提醒广大市民,管好自己的信用卡或银行卡,警惕租借信用卡背后的风险。
2015年初,许某在某商业广场办理了POS机,偶尔从事帮人“养卡”业务,收取一定比例的“好处费”。2017年初至2021年2月期间,许某因自有本金不足,先后从周某、朱某、张某等多人处租用信用卡共25张,借助信用卡授信额度偿还期限的时间差、利用POS机从中循环刷出信用额度,作为备用资金从事商店经营活动。
后来,许某因经营商店不善,归还不上通过POS机刷出来的信用卡资金,造成银行信贷资金上百万元无法按期归还。之后,许某陆续归还了租用的信用卡。
岳塘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许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数量较大,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,法院决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。因许某通过POS机刷出信用卡资金,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上百万元无法归还,其所造成的危害较大,故不适用缓刑。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法判决许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法官介绍,信用卡具有较强身份属性,租借他人信用卡,不仅违反了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关于“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出租和转借”的规定,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。法官提醒市民,应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及还款能力,按需申请、使用信用卡,同时养成合规用卡习惯,信用卡仅能用于消费,不得租借他人或流入房地产、理财、证券、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。
责编:周冠成
来源:湘潭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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